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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起征点拟提高为每月5000元 4项劳动性所得按年综合征税
//www.workercn.cn2018-06-20 07:34:1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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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迎来第7次大修

起征点拟提高为每月5000元

4项劳动性所得按年综合征税,设立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中工网北京6月19日电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伟杰)今天,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7次大修。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刘昆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据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草案将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在综合所得税率方面,草案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对经营所得,也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级距,其中最高档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另外,草案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表示。

  同时,草案明确,拟增加反避税条款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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