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话题-正文
员工另起炉灶,利用原单位资料执业是否侵权?
//www.workercn.cn2017-02-23 13:14:2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编辑同志:

  我曾受聘于一家在当地很有名气的A幼儿园。半年前,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决定自己开办幼儿园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为更好地宣传自己,也为省些工作量,我在对外招生的宣传资料中,声称自己原是A幼儿园的优秀教师,还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A幼儿园几乎完全相同的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事后,A幼儿园认为我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我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而事实上,上述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每位学员家长都曾获得或知道,A幼儿园在外校来取经时都会公开,外校也已借鉴使用,媒体同样进行过相关报道。请问:我究竟是否侵犯A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读者:肖婷婷

  肖婷婷读者:

  你的行为并未侵犯A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简而言之,即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且缺一不可:一是是否有所列行为之一,二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与之对应可以发现,你虽然具有披露、使用的行为,但所指向的对象却并非商业秘密。因为A幼儿园主张的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等,不仅每位学员家长都曾获得或知道,在外校来取经时就已经对外公开,有的甚至已被外校借鉴使用,而且媒体同样进行过相关报道,表明A幼儿园既没有对此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也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故不符合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构成要件,即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廖春梅)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