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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www.workercn.cn2016-12-14 09:08:04来源: 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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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小李于2013年4月进入沈阳某私营医院工作,2013年10月与该医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医院以做医疗广告需要为由,收取小李的执业药师证书,在事后却一直不予退还。2015年11月,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多次与院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他在同年12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寄送辞职报告,一个月后离开了医院。

  庭审:2016年2月,小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医院退还被扣押的证件。

  最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医院限期退还小李被扣押的证件,同时对医院处以1000元的罚款。

  说法: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指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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