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话题-正文
怎样去掉“临时工”背的黑锅
//www.workercn.cn2016-12-06 14:25:11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警务辅助人员的履职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有人指出,不仅是辅警,所有权力部门聘用的非编制人员,不能一出事单位就以“此人系临时工”为由来推卸责任。

  21年前《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就应该从中国用工的称谓中消失。单位雇用的工作人员,统称合同工或劳务工。非企业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聘用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可遗憾的是,入公务机构序列的单位似乎都有些法盲,以致长期以来仍习惯性地称雇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为临时工。

  由于社会生活变化得快,权力职能部门对社会管理的任务也加大了。特别是在基层某些具有执法性质的部门,在编的公务人员根本不够用,只有招用非公职人员来补充。比如公路交通、治安管理、市容市貌等公共秩序管理,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巡查,于是出现大量警务辅助人员、城管招用人员等。权力职能部门所雇用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大多在基层,面对的是群众,与群众争执的概率会更大,执法不当更容易被群众指责。

  一般来说,基层公务机关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劳动收入比在编人员低得多、社会保障也低得多,此条件下欲招用高素质的人员确实不易。常见舆论指责警务人员或城管人员执法蛮横、素质不高,而有关涉事单位就会澄清是临时工干的,已将其辞退,让人感到单位在撇清责任,让临时工背黑锅。权力职能部门很可能说得不错,确实不是正式人员犯的错误,因为在编工作人员多是非在编人员的领导,减少了和群众直接发生争执的概率。然而执行公务时,无论正式人员还是临时工,不当行为损害的都是公务机关的形象,临时工的错误不能撇清单位的责任。

  基层权力职能部门招用的非在编人员,面对群众从事的是部分执法工作,只有让他们建立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才可能体现个人工作的高素质。但长期以来荣誉感在非编制人员中难以建立,一是公务机关对编制内的人员有自己一套保障措施,编制外的人员依规不能享受,同时又把编制外人员隔离在《劳动法》之外,被叫做临时工;二是基层招用的非编制内的人员,不像高层政务机关高薪聘用的编制外人员,他们的收入相当低,容易把自己也当成群众。虽然近年来公务机关对基层招用的非在编人员有的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使他们有了一定的社会保障,有了医疗和职工养老保险,但配套措施能不能到位,他们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能否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疑问。

  权力职能部门规范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很好。其实早有规定,如警务辅助人员不能单独执法,只能辅助警察工作。但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很难区分单独执法和辅助执法的界线。权力职能部门对非在编工作人员的管理,关键不是执行规矩到不到位,重要的是能否建立起编外人员的荣誉感,自觉地提升工作素质和责任感,这就需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入手提高他们的待遇。(金备)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