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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来了”,该放假吗?
//www.workercn.cn2016-08-27 09:54:55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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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度引发舆论热议的“痛经假”,因一份宁夏的文件再度进入公众视线。

  宁夏将出台《宁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今年早些时候,安徽省出台“痛经假”的消息也曾引发媒体关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实际上,针对女性生理期特殊保护的“暖规定”,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当

  中就已经做了规定,这个规定是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12年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对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明确。目前“痛经假”在上海、广东、山西、安徽、浙江等地的相关条例或保护办法中都有涉及。

  调查显示,超过7成女性每逢“大姨妈”来的那几天,都会腹胀、阵痛,其中每次都出现严重疼痛的女性占12.8%,近5成女性会出现腰酸、情绪差等现象。“痛经假”俗称“姨妈假”,是为关怀职业女性,使其能够平稳度过生理及心理的脆弱时期,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而增设的一种福利。

  关注一

  “痛经假”与病假在待遇上有何区别?

  首先应指出的是,“痛经假”不是病假,后者是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保护,而前者是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痛经假”的待遇显然要比病假更高。

  职工请病假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上海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就是说病假工资是有“封顶线”的。上海市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

  但是各地对于女职工请“痛经假”,基本上规定的都是公假待遇。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北京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总而言之,各地对于“痛经假”的规定尽管各不相同,但是基本上都将“痛经假”应视为正常出勤,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发放全额工资。

  另外,病假计入医疗期。还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而“痛经假”不计入医疗期,也不影响职工享受年休假。当然“痛经假”期间,也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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