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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职工系非工作原因致伤应认定为工伤
//www.workercn.cn2016-08-26 13:55:12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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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某疾病防治所的会计,2015年年底,她审核时发现单位职工于某3年前离岗后,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向单位提出此事,防治所决定从2016年1月开始停缴于某的社会保险费,并将此决定通知于某。

  几天后,于某的妹妹及妹夫借故来到张某办公室破口大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某被打伤。经民警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今年3月份,应张某要求,防治所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张某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人社局提交了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对争执发生的原因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从人社局提供的调解协议书看,“琐事”是对于争执原因的概括性表述,并不能排除工作原因,而防治所出具了张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的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故其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对此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近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结果,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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