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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www.workercn.cn2016-06-26 08:57:28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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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商贸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要求中级会计师,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发现李某没有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李某称自己已怀孕,认为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提请劳动仲裁。

  对于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受第42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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