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来信-正文
补休代替加班费 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www.workercn.cn2014-10-23 10:10:34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连日来,很多职工来电话咨询,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单位安排了加班,过后单位安排职工补休,就不给加班费了。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带着职工们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表示,现实中,的确有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经常在双休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国庆等)都要与工作日一样照常经营,于是这些用人单位的很多职工基本上没有正常的休假,让职工欣慰的是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会支付加班工资。这样,职工能够以平时的工作量得到更多的报酬,也乐而为之。但有些用人单位并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而是以补休来代替加班费,有些职工乐于接受,但有些职工更愿意加倍的加班工资而不愿意补休。

  “从法律上来说,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是不是合法呢?”杜律师说,按照《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双休日无法安排职工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职工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安排职工补休为借口,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说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