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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首都工会工作国际研讨会主旨发言摘要

2014-09-23 09:39:40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切尔诺夫·谢尔盖·伊万诺维奇(莫斯科工会联合会主席)

维护职工权利应从解决劳动争议开始

  自工会运动产生以来,既出现过局部罢工(在某一企业),也出现过涵盖一个以至于数个行业的大规模罢工的众多事例。这是工会维护职工权利的第一条途径。

  但是,雇主、工会与国家逐步认识到:作为恢复权利的方式,罢工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手段,这种手段既降低了雇主的经济基础,也降低了雇员的经济基础,归根到底,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经济效率。

  解决双方冲突的最合理的途径是:谈判以及使用谈判机制、吸引第三方解决劳动冲突的调解程序。这是工会维护职工的第二条途径。当然,罢工是以达成某种谈判协议而结束的。但近几十年来,谈判机制渐占上风。

  工会维护职工权利的第三条途径是,倡议并参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带薪休假以及集体谈判与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与规则等众多劳动关系问题”法律的制定及修改。

  我认为,工会参与法律制定是极为重要的发展方向。2014年,莫斯科工会联盟向总统递交了集体劳动争议协调体系进一步发展的建议案。

  此建议案被联邦法律采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据此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在各地区的三方委员会下设立常设劳动仲裁机构成为可能。

  组建常设劳动仲裁机构的程序要求对现行法律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改。但是,协助各地区组建常设劳动仲裁机构,是我们工作的方向之一。我们会继续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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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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