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布女职工专项合同示范文本-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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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西发布女职工专项合同示范文本

解决女职工劳动就业、生育保护、职业待遇等问题

2020-06-22 07:19:36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翔)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解决好女职工在劳动就业、生育保护、职业待遇等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日,江西省总工会与江西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进行了详尽规范。

  示范文本不仅是工会和人社系统维护女职工权益、帮助女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协商的指导性文本,更是让女职工全面了解和熟知切身劳动权益的知识读本。

  根据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示范文本同时提出,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作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示范文本对女职工在生理期、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多种情形,对假期时长、工作安排、工资福利、晋职晋级、评奖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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