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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不能仅指责画饼充饥

郑翅
2018-11-12 14:42:30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日前,山东拟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11月10日《人民日报》)

  早在山东拟确定“月经假”时,就有人质疑该办法的可操作性及其产生的后续影响,比如:请假需要去医院出具证明较为麻烦,企业无法判断女性职工是否会以休假为借口怠工,以及额外假期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但是,山东省此举本身就证明了其对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关注。任何制度的推行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能带着理想化的苛求去看待,也应该看到这一规定所包含的进步意义。

  实际上“月经假”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而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张晓梅递交的提案中,她指出现代女性因月经不注意调护罹患妇科病的几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女性的幸福度和快乐感。为此,她建议“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应考虑现代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带薪生理假的立法进步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在立法层面得以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立法的进步。依法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有法可依。如果因为初期的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就因噎废食,那么何谈在后续实施中逐渐完善,又何谈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实质性进步呢?另一方面,带薪生理假的立法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关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更加人性化,使得法更有“人情味”。

  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需要各方努力配合。立法应不断完善,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以及细化法律法规,如不搞“一刀切”;允许一次性出具医院相关证明,使假期的落实更加便捷;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以弥补可能出现的隐性就业歧视。企业方应该更加富有社会责任感,更加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如果带薪生理假真的得以实施,需要休假的女性也应该注意最起码的诚信。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避免权力滥用,杜绝“虚假证明”。

  康德说过:“人性这根曲木,本就造不出什么笔直的东西。”法规和制度是人造的,不能苛求其操作性在短时间内达到很高的水平。山东等地拟确定“月经假”最大的意义在于再次提高了全社会对于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关注度。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不能仅指责新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在多方协调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推动这一有着人文关怀的政策的完善与落实。

  文/郑翅(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编辑:时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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