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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www.workercn.cn2017-07-03 20:52:13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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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黄继妍 实习生丁雅娴)6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和节育复通手术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

  按照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正常分娩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这60天属于奖励性质的产假。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女职工,给予了98天产假,这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最高假期。同时,我省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此外,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期护理费最低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安监等部门可以依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规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刑事处罚。

  为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我省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调研和监督检查。在今年年底前,省人社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同时,7月份在全省开展特别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各个岗位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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