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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职工明起享受这些福利
//www.workercn.cn2017-06-30 08:16:40来源: 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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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并计入劳动时间……这些规定,很多女职工看了都喜上眉梢。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从明日起施行,我省在女职工健康,尤其是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期”方面的劳动保护将更细化、更周到。

  合同中不得限制

  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询问女性应聘者在近期是否考虑结婚、生育,并以此作为用人参考标准的情况,《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

  降低工资待遇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1、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2、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3、予以辞退;4、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每月享至少30元经期护理费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多方面的劳动保护,包括:1、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3、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为“背奶一族”提供了诸多便利。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1、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2、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3、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4、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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