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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佣无证架子工引发事故 山东一包工头获刑3年

2019-04-09 08:07:43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丛民)建筑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015年4月30日,山东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一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5死1伤。经查,搭建脚手架的工人均无架子工上岗证,而雇主李某明知这一事实仍雇佣其工作。近日,雇主李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该起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该案中,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几经非法转包。

  2015年2月,段某在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租借昌乐县永安建筑公司资质,从潍坊市益园置业公司承包了该建设项目。后来,段某又以主体清工的形式将该项目非法转包给史某。史某承包项目后,将该项目的脚手架搭建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周某,周某又将该项目看台和楼顶的脚手架工程非法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李某。

  李某在明知架子工需要持证上岗的情况下,仍雇佣无架子工上岗证的王某等6人搭建脚手架。发现隐患后,周某通知李某整改,但李某以人手不够为由并未积极整改。随后,周某安排无任何资质的张某带领工人进行脚手架的支撑整改工作,且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施工。

  2015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浇筑作业接近尾声时,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在楼顶上施工的6名浇筑工人坠落。该事故造成5名浇筑工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万元。

  坊子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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