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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假雇佣”偷逃税款 员工“被就业”屡屡发生

劳动者就业信息为何被轻易泄露?

2019-01-23 08:54:20

  近日,一些劳动者申报个税减免时,在“个人所得税”APP所显示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竟然被未任职的公司“雇佣”。

  此前,类似“被就业”的案例也曾屡次引发人们关注。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假雇佣”意在利用虚假就业信息偷逃税款,同时暴露出就业市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漏洞。

  企业偷税盯上“隐形员工”

  针对有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自己“被就业”的遭遇,税务部门给出了回应:有可能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虚列工资,虚增企业成本,意图偷税。

  无独有偶,此类“被就业”案例并不少见。去年9月,江苏常州大学怀德学院数千名在校学生发现自己已在全国多地企业“就业”,而这些企业,他们此前甚至听都没听说过。警方认为学生的信息被企业用于偷逃税款。

  2018年2月,广东省鹤山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被就业”人的举报信息,查实某制造企业在2014年~2016年期间,通过虚列人员、分解工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敏介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大部分企业需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不过,企业的一部分合理支出可以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的工资支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部分企业就盯上了“隐形员工”,通过虚列工资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额度。

  张慧敏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当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较大时,将适用较高的税率。因此,不排除部分企业在扣缴个税时,可能会将员工收入拆分到“隐形员工”头上,以适用较低税率。

  “假雇佣”为何能轻易发生

  那么,不法企业又是如何获取劳动者的信息呢?

  业内人士分析,除了网上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网上信息公示忽视隐私保护,高校、人力资源机构等个人信息收集机构泄露等途径,还有一种可能是“被就业”者和该单位有过任职或薪酬关系,而该单位继续以其身份虚列工资支出。此前,在厦门一家企业,就出现过员工只干了一个月却“领”了6个月“工资”的情况。

  税务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虚列工资属于偷税行为,企业一旦实施虚列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但会被追缴所得税,还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张慧敏律师则提醒,出售、泄露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有明确规定,但银行职员张先生透露,“假雇佣”并非新鲜偷税手段,在监管时通过审核工资支出凭证、与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做对比、检查“账实”差异等,不难发现其破绽。他认为,“被就业”现象持续发生背后有监管漏洞。

  就业市场的信息保护值得关注

  针对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在“申诉”部分选择“从未任职”选项,并

  填写不少于十五字的理由进行申诉。这既不会影响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税收负担。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指出,虚假雇佣暴露出的是就业市场的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除了职场人士要“拧紧个人信息

  保护这根弦”,相关信息收集机构也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从源头对信息收集进行约束和限制,要收集信息也要承担对等的义务。她希望,通过就业信息泄露个案的审理和判决,引导全社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

  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个人信息。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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