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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住房公积金 东莞一企业被强制补缴531万元

2018-12-04 08:44:30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江靖虹 刘晓青)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8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其中,高埗镇一家企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被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共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531万元。

  据这家企业部分职工联名反映,该企业未依规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考虑到涉及人数较多,东莞市公积金中心联系企业多次调解。但该企业仍拒绝补缴。

  于是,东莞市公积金中心采取个例处理的方式受理职工投诉,先后对该企业375名职工的诉求进行立案处理,送达319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随后,针对到期的案件,东莞市公积金中心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今年该企业为318名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达531万元。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东莞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位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后,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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