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李光曙、贺蔚军报道 工资证明或工作证明本欲证明劳动者工资收入或工作年限等真实情况,一般用于劳动者与第三方事务的处理中,如:购房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误工费确认证明等。为满足第三方的要求或条件,工资证明的出具有时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形,鉴于给第三方所用或其他考虑,用人单位往往予以配合。
但实践中,也出现有职工拿着上述工资证明要东家按此标准支付相应费用,或以工作证明要求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补偿等情形。近期,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仲裁了两起因工资证明引发的争议。
王某、刘某都拿工资证明说事
王某于2014年4月进A公司做清洁工,2017年12月离职。后,王某以A公司在2016年12月曾出具工资证明,证明其月工资为3500元,而实际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从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拖欠的工资合计52800元。
A公司辩称:王某月平均工资2300元,每月现金签字领取;工资证明不是王某的实际收入,也不是王某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因王某要在本区贷款购房请求单位出具非真实收入证明,后王某未在北仑购房,此份证明就保留在王某手中。
无独有偶,刘某也以手持一份年薪20万元的证明申请劳动仲裁。
刘某于2017年2月进入B模具公司工作,岗位为数控车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B模具公司以刘某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要求B公司按照年薪20万元支付在职期间的差额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刘某自述该证明系其本人于2016年4月初开具后由公司法人盖章确认。B模具公司辩称:双方未约定过年薪20万元,该工资证明是刘某私自盖章后其本人所写。公司里最好的数控车工,月工资为7500元左右。
仲裁员条分缕析断案情
仲裁员认为,两例劳动争议中的工资证明均加盖有公司印章,具有形式真实性,审查的重点在于其中的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如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其中的内容,工资证明将难以证明工资收入。
王某和A公司的劳动争议,A公司提供了王某签字的工资单显示证明中的月工资3500元与事实不符,而王某在职3年多时间,若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而其从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常在入职时约定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以工资证明的方式出现;而且从法律定义上讲,工资证明一般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故仲裁委采信A公司的陈述,认定王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应得收入,驳回其仲裁请求。
就刘某与B模具公司的争议,仲裁委结合刘某的工作岗位(普通数控人员),证明约定20万元年薪远高于行业整体薪酬水平,有悖常理。同时,证明上无具体的受文单位,刘某也未能合理说明其要求公司出具工资证明的原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及同工同酬原则,仲裁委对该份工资证明不予采信。后经调解,B模具公司按实发工资支付刘某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莫乱写
上述明显违背常理或同工同酬情形的工资证明好作认定,但若略有差距或提供不出实发工资的证据,用人单位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特别是工作年限的证明,举证责任本就在用人单位一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已初步证明其主张,用人单位若未办理好入职登记等职工档案工作,时间再较为久远,难以提供相反证据,将自食其果。
对此,仲裁员建议,用人单位出具证明首先就要以事实为依据,莫要认为与己无关就任性开写;第二要规范管理,做好入职登记、员工档案、公章管理,每月及时与劳动者核算工资项目及数额,不要事后留异议;最后要借他山之石,通过银行代发、转账支付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让工资支付有迹可循,通过社保缴纳、税收缴纳平台佐证工资和工作年限。如今,银行交易明细和社保缴纳月份已日渐成为反映职工真实工作情况的直接客观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