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问题,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总工会印发《南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作为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区域、行业依法依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指引。
笔者注意到,该《办法》不仅对企业、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且对企业、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主体的确立、程序性要求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处理,以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比较,具有明晰的导向性、操作性和纠偏功能,特别是对协商双方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前期、中期、后期必过的程序、应当做好的工作进行了菜单式分列。比如,《办法》规定,企业、区域、行业在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后,工会应当每半年组织职工代表对履约情况进行一次巡视检查,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工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履行情况。
相关人员对笔者说:“即使对集体协商工作一窍不通的人,只要有该《办法》在手,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会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