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应当明确工资清单
除了工资约定之外,邵敏杰还认为,公司犯了一个许多公司都会犯的通病:工资清单未及时发放。作为证明劳资双方工资支付明细的清单,工资清单是唯一能够证明工资组成、基数及金额的证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该《办法》第五条还同时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而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工资清单,并作为自证实际工资水平的一项关键证据。
回归到本案中,虽然公司是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支付工资,但没有主动发放工资清单这一行为明显有瑕疵,若在劳动仲裁或是司法阶段,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对于像周先生这样不及时签收工资单的职工,邵敏杰也提醒道,一是劳动者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每月的工资清单,有条件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盖印鉴或由单位通过官方的邮件发送;二是要保留好所有的工资性收入凭证,不要仅仅签收工资单,而忽视银行流水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等其他收入来源,从而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工资水平“证据链”;三是劳动者需要尽可能地采取录音录像的手段来进行记录,以备事后的举证需要。
工资差额不得混入年终奖
邵敏杰认为,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还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支付年终奖,即年终奖严格按照绩效考核成绩发放;当然有的公司发放年终奖还将综合考量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员工所在的岗位级别。但不管什么说,如果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确实“短斤缺两”,那么不得将少发的工资与年终奖进行混淆,以年终奖冲抵应当发放的工资金额。(黄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