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回应
同岗位工资为四千余元
为了求证周祖德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来到了位于宝山区的上海宝越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公司人事田经理表示公司是被“冤枉”的。
“其实一开始他跟我们谈到手工资5000元的时候,是不含社保的。”田经理告诉记者,在招聘期间,周先生曾提及自己已经缴满了15年的社保,因此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只要公司给足他5000元的到手工资即可,“到后来究竟给多少工资是他和老板谈的,具体我也不清楚。但我们作为一家正规企业,是不可能不帮员工缴社保的,所以根据老板告诉我的工资标准,再除去社保、个税等部分,他到手没有5000元也就不难理解了。”
同时,田经理也提到,公司内就两名安全员,除了周祖德之外,另外一名安全员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十余年的时间,“他(另一名安全员)一直以来都是4000元/月左右的工资标准,如果说外面的安全员工资标准都要5000元/月左右,他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跟我们提。”
今后将规范劳动合同内容
对于这次与周祖德的劳动争议,田经理也表示公司确实犯了不该犯的错误。他表示,由于车间的工人属于计件工作制,对于劳动合同内的劳动报酬这一部分的规定都是针对车间工人的,而安全员、行政人员等因为工资都是说好的,所以当时与周祖德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就拿了同样的劳动合同进行签订。
“通过这次事情,我们也正在逐渐修改劳动合同,对于非工人岗位的职工,我们会制定更明细的劳动合同与他们进行签订。”
而对于周祖德所说的工资差额补入年终奖一事,田经理则表示,这件事是公司副总经理与其沟通的,自己并不知情。对于周祖德提起的劳动仲裁等维权程序,田经理表示,公司所有规定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所有的证据也会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并不存在他所说的侵权行为。
仲裁结果
劳动者无法证明约定工资标准
明明面试的时候,与公司谈好到手5000元的工资,老板也答应年终奖“补差”,然而到手工资不仅未达到双方之间的约定,“补差”也没有兑现,种种状况都让周祖德觉得自己是被公司“骗”了,为此他将公司诉至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想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时,公司提交了其工作时的考勤记录、工资清单等证据。周祖德虽然怀疑公司出具的这份工资清单出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5000元/月的约定工资。“我当时是写在了公司的履历表内,这份表格在公司处,也不在我这里,我该如何证明?”对于无力举证的现状,他也感到无奈,同时也表示他会继续上诉,想办法证明自己的工资究竟是多少。
专家观点
工资要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回顾周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姑且不论谁对谁错,单就工资约定的问题就值得劳资双方重视。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敏杰提醒道,作为劳资双方最为看重的内容,工资一定要在劳动合同内约定清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国家有关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本案中,周先生将公司履历表内约定的5000元作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金额,这其中存在着误解。公司履历表作为职工进入公司工作填写的情况表,仅代表劳动者本人的个人情况,其上面不盖有公司公章,更不存在“约定”一说,如果是在履历表内填写的劳动报酬金额,只可用以作为劳动者对于工资金额的期望值或是参考标准,而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的发放工资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也不是说周先生没有办法对自己的工资差额进行讨要。首先可以通过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搜集公司方面的证据,比如谈话录音等,证明单位曾承诺过的5000元工资标准;二是对公司所出示的工资清单进行核算,同时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单位举证发放的标准、构成、依据等,以此证明工资清单的不合理性。
邵敏杰表示,不少劳动者都会犯“口头约定”的基本错误,这些错误虽然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却很致命。因此,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就一定要要求单位书面约定劳动报酬标准,同时注意留取证据,以证明应得的金额,不要被认定为事实上接受了单位的工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