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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东家”能否随便评价离职员工?

2018-09-20 08:51:01

  离职后的汪小姐没有想到,自己离职后居然被公司称为“小偷”。更让她生气的是,公司还给100多个客户发邮件,称她不是公司的销售人员,“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离职。据了解,汪小姐于2017年1月应聘到宁波某机电公司,负责销售工作,今年因待遇问题离职。离职后一个月左右,汪小姐突然收到原来一位关系较好的顾客给她转发的一封邮件,看到“老东家”指责她是小偷的邮件后,汪小姐气得浑身发抖。职工因与公司理念不合离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对于离职的员工,公司能否这样公开评价呢?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会与前东家争执吗?

  事件回顾

  离职后被前东家称为“小偷”

  “这是恶意诋毁与诽谤啊。”不能接受的汪小姐把公司告上宁波镇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在庭审时,公司承认大约向100名客户发送邮件,对原告造成了困扰。但是,公司辩称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汪小姐在离职时偷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名片。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却无法向法官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汪小姐盗取了公司客户资料。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公司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于汪小姐的遭遇,网络上网友的枪口“一致对外”,认为这家公司对离职员工的做法让人不能接受。网友认为,无论是否证明汪小姐盗取了客户的资料,用人单位公开称已经离职的汪小姐为“小偷”都是对汪小姐名誉的损害。网友也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离职后的行为有所担心,可以与职工进行约定,如果职工有违规行为再行追责,而不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捕风捉影,妄下定论称前员工为“小偷”,既抹黑了员工,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

  网络调查

  网友普遍认为“分手应该体面”

  你离职后曾经发现过前东家对自己做出的负面评价吗?你认为前东家可以在公开场合评价已经离职的职工吗?劳动报记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有你安Union”发布了一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仅有5%的受访网友在离职后曾发现前东家对自己公开做过负面评价,44%的受访网友没有发现,另有50%的受访网友尚未曾离职。

  在面对“你认为离职后,前东家有权在公开场合评价已经离职的职工吗?”以及“你会在离职后评价前东家吗?”这两个问题时,网友们普遍选择了不会,也就是说,网友们都认为,既然已经离职,那么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应在公开场合公开评价自己的前员工或前东家,这体现了彼此之间的一份尊重。“套用一句话就是,分手应该体面,离职也算是一种分手,如果不是前东家或者前员工有太过分的地方,双方彼此多一些宽容,也是给自己未来留空间。”一位叫做“路易斯三斤哥”的网友留言表示,“当然,如果前东家或者前员工确实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那么还有法律武器可以维权。”

  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互相尊重

  针对汪小姐的遭遇,唐毅律师事务所的邵敏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中的评价应该基于基本事实,而不应随意捏造。如果遇到像汪小姐一样的情况,职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邵敏杰律师也提醒,如果职工确实存在着违规违纪的行为,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如实评价也是为下一家用人单位提醒,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同时,邵敏杰也提醒,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做好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为其配备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均应归还。同时,包括客户名单、合同、工作进度表等在内的工作资料,职工也应该及时上交,以免产生纠纷。邵敏杰提醒用人单位,虽说职工离职以后,有诸如保密义务在内的后合同义务,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不同观点,若用人单位要求较高时,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对此类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以便于后续的维权。(劳动报记者 张锐杰)

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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