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工作的人员,虽然发生事故的原因与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基于其从事的工作属于企业指派的范畴,且其从事工作的受益对象也是企业,因此该员工受伤的原因应属工作原因。
近日,某单位一名员工因家中有事,临时向公司提出休假要求。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该单位就从其他部门调配人员替岗工作。可是这名替岗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受伤。该单位想知道,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本案中,代替他人工作的人员,虽然发生事故的原因与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基于其从事的工作属于企业指派的范畴,且其从事工作的受益对象也是企业,因此该员工受伤的原因应属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标准,只要该替岗员工是在工作时间或者企业安排的时间内,因履行企业安排的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