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女工有何权益?-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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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女工有何权益?

2018-09-19 09:51:11

  老马同志: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劳动合同还有2年才到期。现我生好孩子去上班,单位突然提出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给我的补偿又不肯按我应得工资计算,我便没有答应。于是单位又说要给我换一个有考核指标的岗位,理由是我以前签过字,同意由单位单方换岗。还说我非要上班的话,就一定要答应晚上加班。我要求合并使用授乳时间,单位又刁难,说只允许中午让我来回跑,更不同意我请哺乳假。面对这样的单位我真的无语了,现在我想知道,法律对这些问题都是怎样规定的?

  读者宋女士宋女士:

  有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确实会因为怀孕、生育、哺乳等问题,遭受一些违法单位的侵权。虽然经过这么多年宣传与监管,总体情况大有好转,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重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下面,就你的单方面反映,我来做些介绍。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你生好孩子刚上班,单位即提出解除要求,我估计你们以前或有一些矛盾。你如果同意,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现在补偿价格谈不拢,单位就不能硬来,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第二,调整岗位也应合理合法。现实用工中,确实有个别单位在职工入职时,让职工签订一份格式化的“同意调岗”协议书,或在合同中加进类似条款,以为这下就掌握了调岗主动权,职工只有听命的份了。我个人看法并非这么简单,因为合同变更的法律原则,还是要求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情形,并非不问青红皂白,尤其是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否则单位都来这么一手,职工到哪说理去?所以你可要求单位提供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行还可以对簿公堂。

  其实,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第三,关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单位按你实得工资计算确有问题。

  第四,关于加班和授乳时间。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即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劳动);二,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具体参阅《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107号。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一般而言,授乳时段合并使用较为合理(除非单位有哺乳室或住得很近),否则不利于产妇和孩子身心健康。(老马)

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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