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三
年休假中的“1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应当如何理解这里的请病假累计1个月?如果职工连续请病假,可以按照自然日来统计请病假累计1个月(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不予剔除),这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断断续续请病假的,那么累计请病假满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83天,也可算累计请病假满1个月,但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关注四
年休假中的“1天”
有位朋友一直想去国外某地旅游,需要10天假期,但是他的全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的话,连上双休日只有7天。但是最近他所在岗位由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做一休一”,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这下他准备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加上间隔的5个休息日,正好可以休假10天。请问他的计划可行吗?
有人认为,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当然也有年休假,但是年休假的时间要比照标准工时进行折算。比如说,标准工时职工应休5天年休假的,总共休40个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应休5天年休假的,同样也是应休40小时。但由于他每个工作日工作11个小时,如果也休5个工作日的话,实际上他就在工作日就休了55个小时的年休假,这样就超过了应休40小时的年休假。所以经过折算之后,他只能休3.6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其实正如本文开头指出的那样,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而不是一个工作日。所以以上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仍然为5天,而不是3.6个工作日。但是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即那位朋友在依法享受了5天年休假之后,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按40小时计算,而不是按55个小时计算,因此他在总的工作时间上并没有“占到便宜”。
当然,职工年休假在什么时间休,不是由职工单方决定的,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的。但只要职工所在公司同意职工自由安排年休假计划,以上那位只有5天年休假、“做一休一”职工连续休假10天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