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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再请病假遭解雇 宁波工会倾力维权女工终获补偿

2018-09-04 07:39:58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邹倜然 通讯员张浩呈)浙江宁波的女职工小芳前一阵子遇上了一件糟心事——她产后突发重病,医疗期满后继续递交病假条,却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芳找到宁波职工服务中心,在工会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4.5万元补偿金。

  小芳于2012年12月进入宁波某机构担任店长,2016年8月进入该机构直营事业部任营运助理。去年4月,刚休完产假的小芳被诊断为“胸7-9椎管内外肿瘤伴双下肢不全瘫”,需马上手术。3个月医疗期满后,小芳未回单位上班,并继续提交全休病假条。

  然而,在小芳递交病假证明之后,用人单位却向她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系“未经单位同意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

  单位认为,小芳的医疗期为3个月,对其医疗期满后的请假不予认可,认为医疗期满不回单位上班即属旷工。与单位交涉无果,小芳于是走进宁波职工服务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主任了解情况后,立即安排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芳医疗期满后未回用人单位上班,继续提交全休病假条,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尚未痊愈,仍不能工作,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中,小芳于2012年12月进入用人单位,距纠纷发生时(2017年10月)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2017年8月22日,小芳医疗期虽然已满,但其病情严重,确实处于病假中,而且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也已经收下了病假条,所以单位不应当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以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小芳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小芳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她拿到了4.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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