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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总工会出台《法律援助实施与管理办法》
//www.workercn.cn2018-06-12 14:02:43来源: 中工网--《工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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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与管理,江苏省南京市总工会出台《法律援助实施与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成立法律援助团,加强对被市总工会聘用、为工会及广大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人员的管理、规范和激励,从而不断提升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意见》明确援助人员聘用条件。法律援助人员必须是热心工会事业,热心帮助职工,立志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律师或工会干部。法律援助人员由南京市总工会向社会公开聘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聘期为两年,聘用期内从事工会援助工作享受办案补贴及相关待遇。

  《意见》明确援助对象及内容。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在市总建档的特困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模范,农民工、残疾人及其他急需援助的职工群众均被纳为工会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内容和形式主要有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免费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援助工作管理制度。对于无法参加或参与援助团安排的情况,建立对应的请销假制度。针对涉及十人以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等案件,建立备案报告制度,援助团可以召开案件研讨会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为求助者以及受理律师提供帮助和指导。

  《意见》明确援助案件承办规则。援助案件统一由援助团受理、审查、批准,由援助团统一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援助团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在援助受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纪律规定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在征求受援人同意后,可以终止其工作,由法援团另行指派他人为受援人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意见》明确援助补贴与激励机制。对于参与援助点值班的法律援助人员,每次可获得不低于100元的值班补贴。另外,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相关办案补贴。表现突出的法律援助人员,可酌情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江苏省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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