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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律师助力职工打赢官司
//www.workercn.cn2017-02-24 11:16:0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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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招待所,驻马店居民贺小伟于1997年便在此上班。2005年,企业改制更名为驻马店西园宾馆有限公司后,贺小伟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更名为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后,2014年宣布与贺小伟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年初,驻马店市总工会相关领导在接待职工来访时了解这一情况后,曾多次派工作人员居中协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贺小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该市总工会随即指派工会聘请的维权律师吕亚丽为贺小伟提供法律服务。依照法律规定,贺小伟先走仲裁程序。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贺小伟与吕亚丽商量之后,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驿城区法院去年7月接案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数次庭前调解,调解不成。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抗辩。贺小伟一方认为,2014年5月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贺小伟还称,2005年上班至2011年6月,华城置业有限公司未为自己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

  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8日,贺小伟称2005年之前就在此工作,不符合事实。因华城置业有限公司转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签订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通过了一个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方案,但职工表示不能接受。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并经工会同意依法与贺小伟解除了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一年有余,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补缴社保金不是劳动争议范畴,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驻马店市政府招待所于2005年1月28日改制为驻马店西园宾馆有限公司,贺小伟在改制中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进入该公司继续工作,双方应于即日起建立新的劳动关系。2013年9月30日,驻马店西园宾馆有限公司再次变更为驻马店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与贺小伟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5年1月28日至2014年5月7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华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就变更劳动合同与贺小伟协商,故其解除与贺小伟的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的规定,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之前没有有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贺小伟应获得的赔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为贺小伟缴纳2005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医疗和工伤保险费(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据此,近日驿城区法院作出(2016)豫1702民初822、1066号之判决: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小伟赔偿金35608元。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小伟失业损失12000元。

  三、被告驻马店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贺小伟缴纳2005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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