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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了“范本”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1-04-01 17:19

  原标题: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了“范本”

  工人日报客户端讯 3月29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下发至各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等。这一“示范文本”由辽宁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共同制定,目的是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更规范化、制度化。

  据了解,为使《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更符合女职工权益保障要求,更好地维护女职工权益,在制定“示范文本”过程中,辽宁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赴大连、锦州的17家企业及县区,面对面征求女职工及工会女职工部干部意见,书面征求各市总、省产业工会和省总相关部门意见,并征询了全总女职工部及部分专家意见,使女职工权益保护更加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例如,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聘用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顾威)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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