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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建制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

吉林省总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推动专项集体合同签订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1-03-01 16:33

  为更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将女职工维权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3月1日,吉林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明确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建制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及其相关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同步推进,围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协商。

  该合同可以是单独签订的合同文本,也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专章。对一些规模小、女职工人数少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行业、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或违反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内容的规定。

  按照《意见》内容,用人单位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和女职工维权诉求,适当提高相关待遇标准,主要应包括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特殊保护,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等。其中,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及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的参保和待遇等落实、妇科体检和“两癌”筛查、卫生费发放标准,以及预防和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等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特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实行分类签订。国有企业协商重点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搭建女职工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平台,助力女职工职业发展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协商的重点应是严格落实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特别在“五期”保护、劳保设施、生育保险参保及待遇落实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中小非公企业应在促进企业落实同工同酬、禁忌劳动范围、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提供保障。

  《意见》特提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要避免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应准确把握女职工诉求,结合用人单位具体实际,尽可能将合同条款细化、量化、可操作,切实增强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工会应依法要求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保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彭冰)

责任编辑:石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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