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青海西宁1月7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总工会制定下发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及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从6个方面规范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
生活救助方面,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住房、取暖等方面支出给予一定的专项帮扶资金救助。深度困难职工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年度总和,相对困难职工救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半年总和。
医疗救助方面,主要对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或因重大疫情感染传染病产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专项帮扶资金救助。救助标准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助学救助方面,主要对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生活费、路费等其他必要支出给予一定的专项帮扶资金救助。救助标准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就学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个月总和。
就业创业补助方面,主要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就业招聘活动等给予一定的专项帮扶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残疾人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法律援助方面,主要对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一定的专项帮扶资金进行法律援助。
意外伤害损害救助方面,主要对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给予一次性专项帮扶资金综合救助。救助标准不得超过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同时存在多重困难的,可以叠加享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就业创业补助、法律援助。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享受一次性综合救助后,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应当纳入相应的困难职工类别给予帮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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