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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提高至3000元 允许随带家属

2020-07-08 17:51:50 来源:浙工之家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职工疗休养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新政策由浙江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制订。提高了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

  浙江省总工会7月8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总工会副主席张兆都就新政策作出解读。

  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600元/人·天的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新政策将原来“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限额”提高为“每人每天不高于600元的限额”。在单位福利允许的情况下,单位职工每次人均疗休养费用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最高3000元。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职工在参加本单位疗休养活动时,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以带上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等一起参加疗休养活动。同时,明确亲属的随同行为是商业旅游行为,不是单位的疗休养行为。

  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可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到单位指定的浙江省省域范围内的疗休养路线或目的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新政策重申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阮向民)(摘编自“浙工之家”微信公众号)

编辑:由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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