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江苏省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提示-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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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江苏省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提示

可从依法续延、协商中止和合理变更三方面来履行

2020-02-18 15:07:23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伟)目前,各地企业已经逐步复工。前期因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尤其是人社部门,纷纷出台均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灵活政策,从劳动合同、岗位调整、弹性工时等等方面,做出宽松的政策引导。这些政策,既有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疫情期间,如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江苏省总工会提示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顺应形势要求,遵从政策指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一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依法续延劳动合同。此次疫情期间,国家人社部已有明确规定,对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到岗劳动的职工,企业除支付工资外,不得单方裁员,以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这是国家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实锤措施。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此外,有关部门因疫情实施隔离、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已被国家人社部要求按照合同法定续延情形对待,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须续延至各种紧急措施结束时为止。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要及时续签。试用期到期,未及时办理转正手续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因为疫情耽误,而对合同的订立、续延等造成耽误。

  二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协商中止履行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除了不可抗力或者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由企业单方实施,其他情况如中止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因种种原因,长期难以复工的企业,或者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返岗,均应向对方充分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单位短期中止履行合同、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岗做法。建议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短期降低成本,长期维持生产经营,共渡疫情难关。此后,待中止情形消失,用人单位应及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将中止履行合同作为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

  三是应对客观环境变化,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由于业务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适当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此次重大疫情环境下,国家出台不少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岗调薪。同时国家也给了企业各种稳岗补贴、金融支持。在此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积极协商,互相体谅,取得一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等条件进行适当变更,采取时间上弹性工作、地点上居家办公、作息上轮岗轮休等等合同短期变更方法,促进企业稳定工作岗位,灵活因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当前重大疫情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因为重大疫情的影响,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转嫁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劳动者一方也应充分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与单位共同努力,共渡难关,这才符合当前劳动关系的政策导向。

来源:中工网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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