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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后还发工资?

2018-11-14 10:27:01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的最后阶段,一旦爆发劳动争议难免会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本报劳权周刊也常常接到许多劳动者关于遭到公司违法解除的来访。然而,当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时,由于企业的“不作为”,也容易让双方关系陷入僵局,进而引发劳动争议。本期劳权就围绕劳资双方在辞职“窗口期”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同样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个招,提个醒。

  案例一▲

  职工辞职企业竟然不同意

  3年前,毛先生受聘于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因为入职时企业处于刚成立阶段,毛先生也算是公司的元老之一,“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是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50000元/月(税前),约定好的岗位是市场总监。”赶上了创业热潮的毛先生认为自己是遇上了好的机会。在刚工作的一段时间内,他凭借着工作的热情和自己的工作能力,成功地完成了几个大单,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逐渐培养起了一支团队,得到公司老板的赏识与重用。

  2017年,公司的运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原本电商公司被拆分成了以产品销售为主的营销A公司和以电子技术为主的互联网B公司。根据毛先生之前的工作经验,按他的想法自己应当是归为A公司,任A公司的市场总监,“毕竟A公司的老板就是当初招聘我进来的那位,入职以来我也一直是跟着他工作的。”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人事调整通知下来,他被安排到B公司,同时还附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为B公司。公司人事告诉毛先生,因为公司主体进行了变更,因此所有人都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而约定内容与原本的一致,无须他费心。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公司人事所说的那样“无须费心”,“先是从工作内容起,B公司的‘老大’未放权给我们这批市场营运部门的员工,事事都要过问;对于我团队的人,他也把他们派到其他部门去,说是需要部门交流。”“新”公司老板的做法在毛先生看来似乎有些在“刁难”他。就在这个当口,毛先生一直负责的一个项目出现了销售物品质量问题,同时还发生了供应商“失踪”的情况,他第一时间站出来想出应急方案,找到可替代的供应商,并妥善地处理好了这件事。

  两个月后,毛先生在老家的父亲被查出患上重病,需要有人陪伴在身旁,毛先生心生辞职的念头。“一方面因为家中无人照料,实在不放心。另一方面是因为在B公司工作得实在不愉快,因此也想回老家发展。”有了这样的想法后,毛先生将辞职报告通过电邮及纸质的方式,先后两次提交给公司。但是,公司并不为所动,甚至未找到他就工作交接的事宜进行交流。公司的这一反应让毛先生傻了眼,在他看来,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进行交流后办理交接、退工,这一系列的事宜应当是顺理成章的,而公司的“不作为”着实有些看不懂。因此,他尝试去找B公司的人事询问自己辞职的情况,人事虽没有明说,但却暗示毛先生老板的态度:“人事跟我说,老板认为我之前的那个项目依然存在着危机,在尚未结局的情况下不得换人,因此不同意我的辞职。”第二天毛先生找到了老板,与人事暗示的一样,老板表示毛先生在现阶段因为工作未完成不得辞职,公司不会帮他办理交接、退工事宜。毛先生当场与老板进行沟通,表示之前的项目,自己的副手和助理都有参与,情况他们也大都了解,只要公司认可他的辞职报告,他即可将手头的情况与接下来的行动方案等交接给同事,不会出现公司担心的那种情况。但是,老板依然明确表示,项目完全没有问题之前,毛先生都不得离开公司。

  老板的反应、公司的不作为……这些都让毛先生寒心,由于父亲重病在身,他不得已向公司请长期事假,前往老家照顾父亲,但他依然弄不懂:他这样的行为与辞职何异?公司如果一直不办理退工、退保,自己就无法辞职了吗?

  案例二▲

  提交辞职报告后依然收到工资

  与毛先生相比,在一家资产公司任销售工作的刘女士的情况似乎更为复杂,因为她不仅“无法辞职”,还拿到了公司“照常”给她发放的工资。

  刘女士说,自己去年进入这家资产公司,任销售工作。因为之前也有过销售的经验,所以刘女士很快便上手了这家资产公司的工作,并且屡屡成为销售组别的优秀员工。但在今年年初,公司老板告诉他们,公司的销售政策出现了变动,今年的销售任务要由刘女士等销售部门的员工先行购买产品,后每销售出去一份由公司再给予30%的提成。“这样的方式我有些接受不了。”刘女士坦言,由于是资产类的产品,销售难度本就较高,先前公司的销售政策虽然是每一单只给她们15%-20%不等的提成,但好歹每单都是从公司卖出,不涉及个人,公司现在的销售模式让刘女士感觉自己变成了“个人承包”,而非“公司销售”,因此她对老板也提出过几次异议,老板均不予理会。

  随着销售业绩的逐渐下滑,刘女士对于这一销售政策也越感不满,因此她决定向老板提出辞职。在提交辞职报告之后,刘女士交接了自己的工作,并将自己所负责的销售产品自行买断以希望能够尽快离职。但是公司却迟迟不为她办理退工手续。“一般来说,提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后,我就算是离职了。但是,公司一直拖着我,导致我无法另找工作。”更让她感到怪异的是,她提出辞职后,公司还是照常支付了她的工资,甚至连她的工牌号、内网邮箱等也并未注销。公司的行为让她感到不解:既然工作已经交接,自己也买断了所有的产品,自己究竟算成功辞职了吗?如果另找其他的工作,是否会算作双重劳动关系呢?

  案例三▲

  未提前30天辞职公司申请劳动仲裁

  尽管毛先生、刘女士等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遭到了用人单位的“冷暴力”,但从事快递物流行业的职工小王却在辞职这件事上犯了糊涂。据他反映,自己就是因为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遭到了公司提出的劳动仲裁。

  小王原本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送货员,与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近年来快递物流行业正盛,小王的收入不错,再加上公司还包住宿,一个人在上海打拼的他不用烦恼生活的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外卖、闪送等类似于快递物流行业,但更为灵活的岗位吸引了年纪尚轻的小王。在一次与老乡的聚会上,他发现自己的很多同龄老乡都干起了一天三份的工作,即上午送快递,中午送外卖,晚上做代驾等工作,一个月的收入是他双倍之多,他十分眼红。在听了老乡的建议后,他决定离开现在的物流公司。

  在公司入职时,公司的人事就告诉过小王,如果想要辞职,就要提交辞职报告。为此,小王通过微信的方式,将“辞职报告”发送给了平日负责自己工作的部门领导。第二天,小王将自己的工服、工牌等放在平时公司内的休息室后,便离开了公司,当天他即通过在手机平台上申请成为外卖骑手。

  让他没想到的是,还没工作几天的他突然收到了一封劳动仲裁的通知,大意为因他擅自离职违法解除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导致他负责的片区货物积压,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工作,因此要他支付违约金。收到仲裁通知的小王一下就懵了:自己明明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同时也交还了工作服,为什么变成了“擅自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呢?

  专家观点

  劳动者辞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

  对于上述案例中毛先生、刘女士所遭遇的情况,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两方主体中处于较弱势地位,故法律赋予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为了降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带来的影响,法律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辞职一般没有不同意的权利。提前通知期一满,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下劳动者的辞职权将受到限制,即双方之间签署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如果劳动者签署了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满之前,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就上述案件中的情况来说,两名劳动者完全可以就公司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主张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公司“不作为”劳动者可追究赔偿责任

  邵敏杰表示,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以不办理退工、退保手续为由,强制劳动者留在公司内继续工作,这样的行为实际上会对劳动者后续的就业产生不小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将会影响劳动者将来的就业。劳动者可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预期利益追究其赔偿责任。比如,劳动者找到一家新的用人单位,对方也同意录用劳动者并向其发放了录用通知书,标明薪酬待遇。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于之前用人单位未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导致新的用人单位无法录用。这种情形,劳动者可就录用通知书上的薪酬待遇主张自己的预期利益损失。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很难举证新用人单位的录用待遇,导致很多的裁判结果是以失业保险金为基础计算实际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这种计算方式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极低,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未过“通知期”走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像第三个案例中的劳动者小王一样,有许多劳动者都会犯“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职”的错。对此,邵敏杰提醒道,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关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内有劳动者出现此类“不辞而别”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从以上四个方面着手,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如果想要辞职,一定要按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顺顺利利地与用人单位“和平分手”,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引发劳动争议。(黄嘉慧)

来源:劳动报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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