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通知》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陈微娴)
——摘自11月7日《河南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