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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部门解答《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相关问题
//www.workercn.cn2017-12-18 15:02:12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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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开发布以来,引起了全省企业、职工的广泛关注。《条例》是如何起草和审议的?对政府相关部门有何要求?企业代表组织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将发挥什么作用?日前,省人大、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相关负责人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结合自身职能进行了解答。

  省人大:《条例》出炉经过大量考察、调研、论证

  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介绍,《条例》是我省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条例》2013年列入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启动,2015年列入年度立法项目, 2015年3月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总工会组成《条例》起草工作小组,迅速开展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初步确定了《条例(草案)》的法律框架。6月中旬,省人大内司委赴河北、河南、天津等省市调研,对《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创新性、突破性条款有了清晰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省总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一是编印了《立法参考资料》和《立法依据参考对照》,并认真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二是省总与人大内司委一起,深入各市、州和县(市)区以及企业,进行调研,在不同层面召开了13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三是组织省人社厅、省企联(企协)、省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召开了7次研讨会,对草案进行论证。四是以书面函调反馈的形式,向省直多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5年11月18日,由省人大内司委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一审后,2016年6月7日,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在长部分国有企业、非公企业、行业(区域)组织的经营者和工会干部的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做进一步论证。6月15日至17 日,省人大法工委与省总工会有关同志,又深入到吉林、延边等地,召开了各界人员的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7月13至17日,省人大法制委赴内蒙、浙江等地调研。回来后又进一步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论证会。《条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体现。《条例》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经济下行情况下,条例出台时机问题,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同意条例表决。2017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2017年12月1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社厅:发挥立规则、搭平台、促协商等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刘畅表示,人社部门应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积极指导集体合同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充分发挥立规则、搭平台、造氛围、促协商、抓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引导、服务与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的重大问题。

  省工商联:帮助企业领导者与职工群众开展好集体协商

  《条例》对工商联提出了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

  “作为企业代表组织,我们的角色包括三个方面。”省工商联副巡视员于海鸥介绍,三方面包含:在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的范畴内,维护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创造软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地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条例》是法律规定,必须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企业行为,必须有效落实,作为工商联,要通过宣传工作和组织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使其认真地实施《条例》;发挥工商联组织体系作用,积极地帮助企业领导者与职工群众开展好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强化对企业行政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调与指导工作。通过协商机制,达成互通互信,促进企业和谐,推动企业发展。

  省企联:发挥其自身优势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

  《条例》规定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抓好区域、行业企业方组织的建立,要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对此,省企联常务副秘书长张微进行了解读。她说,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体现本组织体系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从本地区各区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指导、帮助区域、行业企业方组织的建立,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企业代表组织要对企业行政方进行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确法律规定必须执行,进而自觉地进行集体协商。

  同时,组织好企业行政领导对《条例》和集体协商工作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其能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以利于有效地做好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履职担责,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实践中,认真地做好对企业方的协调、帮助和指导工作。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官思妍 栾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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