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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会“好聚好散”

唐毅
2018-09-20 08:56:27

  问:劳动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哪些东西应交还用人单位?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义务协助用人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需要归还用人单位为其工作而配备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其他办公设备。如果劳动者持有备用金的,也应当予以归还。工作交接主要是向接替者交接手头上的工作资料,例如客户名单、合同、工作进度表等资料。

  我们希望劳动者无论因何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做好离职交接手续。如果不认同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两者并不冲突。同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处理未做出规定。无形中,给用人单位维权造成困难。

  问:如果劳动者离职后通过曾经的客户获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员工索赔?

  答: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离职后,是否还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呢?理论上,有一种叫做后合同义务。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保密义务就是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无需双方进行约定,劳动者天然地需要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无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离职后不通过曾经客户获利属于不竞争义务。该义务是否也同保密义务一样,属于劳动者的天然义务?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我们还是建议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对此问题进行特别约定。否则将来维权时,可能劳动者会称双方之间并未约定离职后需要履行不竞争义务。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

  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可以对其在职期间的行为作出评价?

  答:如今,劳动者离职时都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也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劳动者上一段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劳动者是否从上家单位已经离职。避免招用未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实践中,离职证明更多是一种程序性的文件。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在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进行明确。有时还会写上一句:“该员工在职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发生。”大家普遍都希望好聚好散,不要引起不必要的争端。但是,也会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中做一些负面的评价,甚至像上述单位那样给客户发送诋毁劳动者的信息。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倾向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去看待。如果用人单位的负面评价纯粹是捏造是非,诋毁劳动者声誉,劳动者可以像本案中的汪小姐那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符合事实,有理有据,当然可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比如,现在有些劳动者不辞而别,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离职。用人单位要主张损失赔偿,非常困难,最后还不一定获得理想的结果。但对于劳动者这样一种不诚信、没有契约精神的行为,当然可以写在离职证明中。也给下家单位提个醒,招录这类人员时需要好好考虑一下。让这些不诚信的劳动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营造一个良好的用工环境。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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