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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第三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

2020-04-09 08:10:15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赵春青 绘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在京务工人员,目前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工作。之前我已育有两个女儿,如今又怀了第三胎。我在生育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休产假的申请,但人力资源部告知我,由于我这是第三次生育,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享有产假及产假工资等待遇,要求我填写事假审批单,只能让我休事假,在产假期间也没有工资。

  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说法对吗?

  读者:文静

  为您释疑

  文静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结合法律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两个子女。由于您此次的生育属于第三胎,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生育。

  其次,产假是为了保障生育女职工有充足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以及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而设立的休假制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由此可知,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该规定并未将违法生育的女职工排除在外。在女职工合法生育的情况下,除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外,还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由于您目前生育第三胎属于违法生育,将不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但是,您仍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再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而违反政策的女职工则无法通过生育险获得相关费用的报销及产假津贴,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最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您目前的生育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人力资源部告知您在产假期间不享受产假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您仍享有98天的产假。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均昌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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