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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工作日“被离职”,该不该拿年终奖

2020-01-14 13:54:49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案情简介

  小李与某保险公司自2017年1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小李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2017年12月29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李提起仲裁并起诉要求2017年度奖金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对小李要求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保险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左右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小李在某保险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小李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小李年终奖。

  二审法院认为,小李为保险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小李在当年度已在保险公司工作满一年;在保险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小李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小李在该年度为保险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主张小李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小李诉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年终奖金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发放。若没有约定或相应的规定,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酌情确定。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劳动者不得离职,否则其将无权获得年终奖。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

  1. 劳动者因个人意愿而主动离职,或因劳动者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解除与之劳动合同的,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年终奖发放日前终止的。由于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系由劳动者的个人因素造成,劳动者显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2. 由于用人单位不合法的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在年终奖发放之时在职的,即系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年终奖发放之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义务。故劳动者据此主张相应年终奖的,应予支持。

  3.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而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终止劳动关系的。

  在本案,对于未能达到年终奖发放时间及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主观意愿或过错,也是本案所涉争议的背景情形。

  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贡献度大小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来源:无讼案例)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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