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职工休息权支招-工会-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工会

职工之声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休息权支招

2019-10-14 08:48:06 来源:江苏工人报

  阚久海(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工会):

  依法保障职工休息时间

  我认为职工有法定的午休权利,要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用人单位如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第44条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日工作的法定工资报酬。

  要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职工维权意识。贯彻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强化监督组织建设、监督;强化劳动执法督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尊法守法;建立休息时间集体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支持职工积极依法维权。

  王冠成(射阳快报):

  以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所以,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权益十分关键的法律文件。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文本,对于有疑问、觉得不合理之处,要主动提出,及时协商、修改。

  劳动合同一般会采用较长的文本,又常常是“法言法语”,往往令普通劳动者望而生畏。但不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囫囵吞枣。劳动者应积极向有关职能机构、工会组织、相关专业社会志愿者及亲友等寻求帮助,完整准确了解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从源头上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蒋荫桓(长宜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职工应参与管理制度的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这一过程中,职工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通过广泛、深入、有效的协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从源头上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管理制度违法或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编辑:尹文卓

图片新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 中国工会普法网 |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 中国职工教育网 |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