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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发的福利不不发也该问责

2018-05-25 13:58:32 来源:中工网--《劳动者报》

该发的福利不不发也该问责

舒圣祥

  单位资金使用节俭,工会福利大量结余,员工常常自掏腰包,单位财务有苦难言……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发现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大量结余,干部职工该享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

  关于单位福利,留在公众头脑中的印象是:仅为市场价1/8的福利房,价值几十万元的购房指标,每月补贴500元话费的内部手机号……凡此种种体制内隐性福利,在过去很多年一直是媒体关注焦点。

  全国总工会3年前曾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职工福利进行了规定,例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

  对职工正常福利的明确与规范,是为了保障普通职工获得的正常福利。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

  事实的确如此,看似严格的“一刀切”,实则是某种程度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该发的福利,当然不能再发,该发的福利,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发,这是同样重要的两个方面。获得正常福利,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更是单位的应尽义务。职工正常福利受到法律保障,同样是一种规范和制度,不能随随便便“省略”掉。

  更何况,正常职工福利与其他灰色福利,边界其实是相对清晰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如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工会法亦对各级工会组织协助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进行了具体规定。

  真正需要打击的,是不合理的滥发福利,国家法规保护的正常福利,需要的只是规范。为了省事也好,因为怕事也罢,无视职工利益,该发的福利不发,单位领导不担当不作为,也应该是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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