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福建省总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出台《福建省总工会关于促进闽台职工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措施》从深化交流交往、落实同等待遇、共享服务维权和参与工会工作四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为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提供与大陆职工同等待遇,促进闽台职工交流合作,推动融合发展。
深化交流交往。以“6·18海峡两岸职工创新成果展”为依托,搭建两岸职工交流平台,集中展示两岸职工特色创新成果,促进两岸职工创新成果对接;承办“海峡职工论坛”,加强两岸职工文化和技术交流,融洽彼此情感,实现心灵契合;组织劳动模范、金牌工人、台湾模范劳工互访交流,邀请台湾模范劳工代表来闽参加劳模研讨营和疗休养活动;健全闽台工会常态交流机制。
落实同等待遇。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可参评福建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金牌工人、最美劳动者,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可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鼓励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参加劳动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与大陆职工享受同等奖励;鼓励其参加专题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和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的与大陆职工享受同等补助。
共享服务维权。将符合条件的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纳入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范围;为他们的子女提供金秋助学、勤工俭学等帮扶,其子女与大陆职工子女可同等参加工会开展的职工子女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依法维护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合法权益,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员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法律维权“全程帮”等。
参与工会工作。鼓励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加强台商投资区、台湾青年创业园、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集中地区工会组织建设,于2019年6月前率先探索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担任工会兼职(挂职)副主席或中层部门负责人,不断提高这些地区与企业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在闽工作的台湾职工可参加工会专干选聘,鼓励他们加入工会工作志愿者或义工队伍;支持在闽台资企业建设妈妈小屋和劳模工作室。(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