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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www.workercn.cn2015-03-30 16:20:31来源: 中国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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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是工会多年坚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促进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建设,全总决定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现有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基本状况,拟选择一批地理位置适合、设施条件和管理服务较好的疗休养院所作为劳模疗休养基地。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分批进行验收、命名和挂牌,第一批设立10个基地。

  二、劳模疗休养基地要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的地区。基地要实现园林化,要有较强的接待能力和较好的疗休养设施,具备良好的标准客房和娱乐、休闲等配套条件,床位在150个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质量较高的疗休养服务和身体健康检查服务。疗休养院所未实行托管、整体出租与承包和改变服务方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于2004年9月底之前,将设立劳模疗休养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标准的相关材料,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会疗休养院进行审核、报批,经批准后配挂统一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匾牌。

  四、所在地工会要对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组织自查和互查,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因管理不善接待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因接待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劳模疗休养基地资格。

  五、各地工会应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到工会疗休养院所进行疗休养活动。同时,在资金和物质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支持和帮助疗休养院所特别是劳模疗休养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为劳动模范和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疗休养服务的水平。

  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验收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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