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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图)
//www.workercn.cn2014-01-27 00:00:0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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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

  记者:《暂行规定》备受社会关注,有赞成有反对。请问郭书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郭军:《暂行规定》出台的大背景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国策,一方面使市场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规范、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要求,为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制定施行的。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2011年进行的两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领域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机构不规范,非法派遣严重等等,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按照该决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记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郭军:《暂行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二是规定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用工单位确定可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三是明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四是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依法严肃处理。五是设置两年过渡期。此外,还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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